◎有價證券簽證
凡股份有限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於辦理發行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受益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等)以募集資金時,須經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之簽證機構(本行),針對其所提供之申請文件詳加審核後,在有價證券加蓋經報備之簽證鋼模及加註簽證日期。此種行為是謂有價證券簽證。
有價證券簽證的目的是在防止有價證券之溢發及不肖之徒偽造有價證券之弊害。發行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所發給的憑證(如:股票、公司債券、股款繳 納憑證、受益憑證等)都是要式的有價證券,依據經濟部及財政部證期會所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監督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之發行。
*簽證之服務對象及標的
•服務對象: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之公司。
•簽證標的: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受益憑證等。
•簽證種類:發行簽證、換發簽證、補發簽證。
◎債券發行受託人
公司債係發行公司向社會大眾所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期限長、債權人多,公司法為保障全體公司債債權人之利益,在公司法第248條第一項第12款及第二項規定,公司債之受託人為與發行公司(公司債債務人)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利益,就公司債有關之事項,對發行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由於公司債受託人對發行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其職責重大,並非通常一般人所能勝任,所以公司法規定公司債受託人,以金融機構或信託事業為限。
*公司債種類
受託發行債券包括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若為有擔保公司債,以經金融機構保證者為限。)
公司債依不同方法,可分類如下:
•依有無擔保標的可分為:
•依可否轉(交)換為普通股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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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債。 |
| 2. |
轉換公司債。 |
| 3. |
交換公司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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