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保管
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交易商輔助人、全權委託投資業者於公司設立登記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管銀行)受託保管。

1. 保證金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2. 而受託之保管品應以現金(得以定期存單替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為之。
3. 營業保證金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4. 目前以本行定期存單提存營業保證金者免收保管手續費。
 
◎外資保管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證券首先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委託國內代理人(通常即為國內保管銀行)或代表人申請辦理登記,並指定我國國內銀行為保管銀行,委託辦理後續交易確認及交割等相關事宜。

*法令依據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辦理。

*外資身份

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非基金型態
(1) 公司-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執照。
(2)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及學術單位等,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
•基金型態
  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
 
◎全權委託保管
全權委託投資(Fully Fiduciary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將一筆資產(可包含現金、股票或債券)委任給受任人(如投信或投顧公司),由受任人的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投資人可承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證券投資。全權委託投資在資產的投資運用與保管係採分離制,受任人並不負責保管受託資產,受託資產是由委任人自行指定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保管機構(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負責保管,並代理委任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交割或帳務處理等事宜,以確實保障委任人之權益,是一種為委任人量身訂作的投資理財方式。

*法令依據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委任人將委託投資之資金交由保管機構保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委任人之資金及以該資金購入之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
受託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所募集發行之信託基金。

*法令依據
其法令依據為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等有關法令。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與保管銀行(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簽訂契約,委託保管銀行參照主管機關之規定,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保管基金資產,並依委託保管者之指示,為其辦理交割等服務事宜。